保险公司管理制度
现如今,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险公司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保险公司管理制度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规范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行为,发挥薪酬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保险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有关国际准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薪酬,是指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因向公司提供服务而从公司获得的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性报酬。
本指引所称的工作人员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包括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独立监事及工作顾问等。
本指引所称董事是指在保险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不包括职工监事,高管人员仅限于总公司高管人员。
本指引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对保险公司经营风险有直接或重大影响的人员。关键岗位人员范围由公司确定,至少包括但不限于总公司直接从事销售业务或投资业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国有保险公司薪酬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 保险公司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导向,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和合理的薪酬基准。
(二)规范严谨。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治理的要求,制定规范的薪酬管理程序,确保薪酬管理过程合规、严谨。
(三)稳健有效。保险公司薪酬体系应当既能有效激励工作人员,又与合规和风险管理相衔接,有利于防范风险和提高合规水平。
(四)公平适当。保险公司薪酬政策应当平衡股东、管理层、员工、被保险人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符合我国国情和保险业发展实际。
第二章 薪酬结构
第五条 本指引所指的保险公司薪酬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一)基本薪酬;
(二)绩效薪酬;
(三)福利性收入和津补贴;
(四)中长期激励。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实际和市场水平,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不同岗位的基本薪酬标准。
第七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绩效薪酬应当根据当年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绩效薪酬应当控制在基本薪酬的3倍以内,目标绩效薪酬应当不低于基本薪酬。
保险公司设立保底奖金的,应当只适用于入职第一年的员工或者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
第八条 保险公司支付给工作人员的福利和津补贴,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执行。
保险公司每年支付给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现金福利和津补贴不得超过其基本薪酬的10%。
由外资保险公司股东另行支付的现金福利和津补贴不受前两款限制。
第九条 中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性质的激励措施和现金激励等。保险公司实行中长期激励的,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备案。
保险公司中长期激励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结果、风险控制等多种因素,合理确定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水平。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偿付能力的监管规定限制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
保险公司不得脱离国情、行业发展阶段和公司实际发放过高薪酬。
第三章 薪酬支付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基本薪酬按月支付。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经营情况和风险分期考核情况,合理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随基本薪酬一起支付,其余部分在财务年度结束后,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支付。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薪酬管理制度中规定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促使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期限、各年支付额度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情况保持一致。保险公司应当定期根据业绩实现和风险变化情况对延期支付制度进行调整。
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应当包括适用人员范围、条件、期限、比例、风险及损失情形、程序、停发等内容。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绩效薪酬应当实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比例不低于40%。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不低于50%。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风险的持续时间确定绩效薪酬支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三年。支付期限为三年的,不延期部分在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当年支付,延期部分于考核结果确定的下两个年度同期平均支付。支付期限超过三年的,延期支付部分遵循等分原则。
第十四条 发生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规定情形的风险及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停发相关责任人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指标科学完备、流程清晰规范、结果与实际薪酬密切关联的绩效考核机制。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公司总体绩效考核指标和每一工作岗位的考核指标。总体业绩指标应当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业务单位、管理部门和岗位。
岗位考核指标应当明确、清晰,充分体现该岗位的业绩贡献和风险合规要求,并尽可能量化,便于比对和评价,同时与业务单位和公司总体绩效相挂钩。
绩效考核指标应当符合岗位特点,不与岗位职责相冲突。绩效考核过程中,风险合规指标既可以作为构成性指标,也可以作为调节性指标,但应当保证与绩效考核结果显著相关。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应当包括经济效益指标和风险合规指标。经济效益指标的选取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战略。风险合规指标应当重点反映以下风险:
(一)偿付能力充足率;
(二)公司治理风险指标;
(三)内控风险指标;
(四)合规风险指标;
(五)资金运用风险指标;
(六)业务经营风险指标;
(七)财务风险指标。
每类风险指标的构成参照中国保监会有关分类监管的`规定确定。保险集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再保险公司风险合规指标由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和有关监管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规范的考核流程,按照“层层负责、逐级考评”的原则明确考核人、考核对象及考核程序,合理确定考核方式。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应当根据保监会分类监管确定的风险类别进行调整。
分类监管确定为C类的公司,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当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绩效薪酬不得高于上年度水平。
分类监管确定为D类的公司,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当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绩效薪酬在上一年度基础上下浮 ……此处隐藏12855个字……。
保险公司管理制度6车商渠道是车险的重要战略渠道,车商渠道的发展,事关公司经营的成败。为推进车商业务快速、健康发展,公司决定在全系统进一步深化车商渠道的改革,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进一步深化车商渠道改革指导意见,具体要求如下:
一、坚定推进车商业务的统管专营
坚决实行车商业务的统一管理、专属经营,坚定不移地推进车商业务公司化,使车商渠道成为司控渠道。
(一)切实加强对车商业务的统筹管理。实行对车商业务的统管,统管组织统一规划、部署、协调车商业务的开展:一是在分公司层面,设立车商部,负责分公司全辖车商业务的统筹管理;二是在中心支公司层面,设置车商渠道销售总监,由中支公司一名分管车险、理赔工作的班子成员担任,领导、协调全辖车商业务的开展;符合条件的,设置车商管理部门,负责中支全辖车商业务的统筹管理;达不到设置车商管理部门条件的,由业务管理部或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中支全辖车商业务的统筹管理,市区必须设置车商专属团队,负责市区车商业务的拓展和发展。三是在支公司层面,由支公司领导班子负责支公司辖内车商业务的统筹管理。
(二)对中心支公司所在城区的车商业务实行专营。对中心支公司辖区的非县域车商业务(包括C2业务和有送修需求的C3业务,有业务的综合修理厂业务)实行专营。各中心支公司设立直属的车商团队,非县域车商业务由直属的车商团队专营。特殊情况下,中心支公司可不设直属的车商团队,非县域车商业务交由非县域的一个支公司专营。以往车商业务未实现专营的中心支公司,要积极稳妥地推进专营。在推进集中管理过程中,鼓励业务高度集中化,鼓励一步到位,非县域全部车商业务集中到专营团队来拓展和维护,严禁其他团队开展非县域车商业务。中心支公司应采取激励、督促办法,将非专营合作网点尽快逐步归集到专营团队来维护;但对总对总、分对分合作的车商,其合作网点必须立即全部归集到专营团队来维护。
城区直属的车商团队负责非县区业务的拓展和维护,费用投放和送修规则须有中支公司总经理室参与进行谈判、攻关和最终确定,送修规则须有车商销售总监召开车商、理赔联席会议商定并逐月留存会议记录和确定原则。
(三)对支公司区域车商业务实行专营。车商业务是支公司车险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各支公司要积极应对车商业务向县域下沉的大趋势,有组织地抢占县域车商业务的这一重要市场。所有支公司均需设立车商业务团队,对车商业务实行专营,如暂达不到设立实体团队的条件,必须设立潜力团队。车商业务团队的设立办法,按销售基本法要求执行。
二、着力提高车商业务的集体拓展能力
车商渠道业务统管专营后,需要一支强有力的拓展队伍承担起此重任,确保统管专营有人做、做得好。
(一)选好配强统管组织及专营团队的负责人。人才是事业的保障,要选好配强统管专营的负责人,保证车商业务统管专营取得良好效果。要以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和良好执行能力为标准,选配好各级车商业务统管组织的负责人。要以具有较强的市场拓展能力、能正确处理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关系为标准,选配好车商业务专营团队的负责人。
(二)聚合公司力量协同拓展车商业务。全系统上下要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协同专营团队拓展车商业务,发挥集体优势,形成“拳头效应”。分公司及中心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分管总要将拓展车商业务作为自身重要工作之一,积极投身到车商业务一线。车险、理赔、客户服务等职能所在部门积极陪同展业,为车商业务的开拓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引导公司全体员工帮助专营团队拓展车商业务。
三、切实提高车商渠道市场费用的使用效率
高度重视车商渠道市场费用的投放效果,坚决防范和打击各种截留市场费用的行为。
(一)加强销售费用的点对点投放。为杜绝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大力推进车商渠道市场费用点对点支付,即对我司支付的市场费用,合作车商足额开具增值税发票,车商名称与发票开具者名称一致。
(二)加强市场费用投放的真实性管理。合作车商不能足额提供增值税发票的,分公司要加强市场费用投放的真实性管理,通过明晰支付去向,确保销售费用真实、全部支付给合作车商。坚持专营业务市场费用的谈判权由公司主导,严格遵守双人谈判原则,机构负责人、车商渠道总监或车商管理部门负责人至少有一人参与市场费用谈判。提倡车商经营部门与市场费用支付部门分离,由财务、销管等部门人员结算、支付车商费用。
四、大力强化对专营车商业务的送修资源支持
有效整合公司送修资源,支持车商业务的.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一)不断完善送修机制。进一步明确车商条线与理赔条线的职责,完善考核机制,促进车商条线与理赔条线密切协作。改造送修系统,使系统既流程顺畅、易于操作,又能很好地满足送修管理的需求。
(二)送修资源优先支持专营车商业务。对送修单位进行统一的梳理,根据提供保费规模情况、保费质量情况、修理价格情况等,对送修单位实施分类管理,制定送修规则,优化送修资源配置,同时,严禁实行一刀切的“哪里承保回哪里去”的简单送修规则,必须将送修资源纳入总经理室及车商渠道销售总监管控范围内,将有限的送修资源向专营车商业务倾斜。
五、切实提高车商渠道的续保能力
(一)提高客户信息真实性。将客户信息真实性纳入对渠道管理人员、团队长、维护专员的考核,切实改变当前车商渠道客户信息真实率较低的状况,为提高车商渠道续保率打好基础。
(二)完善车商渠道的续保模式。完善“禁呼+认领+兜底”的渠道续保模式。首先是根据合作车商的要求,列出禁呼车商名单,对禁呼的车商,要进行积极沟通,切实提高给我司的业务份额。其次,由续保管理员主导,对非禁呼业务由车商渠道业务人员进行认领,同时加强对认领续保率的考核,保证认领效果。再次,对非禁呼、非认领业务进行电销外呼兜底,发挥车电联呼的优势,提升车商业务的续保率。
六、不断提升车商渠道的专业化运营水平
(一)要不断优化车商渠道的运营机制。以完善车商渠道销售基本法为抓手,不断总结车商渠道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得失,积极借鉴行业先进主体的经验,在组织架构、团队建设、薪酬激励、人员管理等方面,探索科学有效的运营模式,逐步建立健全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车商渠道运营机制。
(二)持续开展对车商条线员工的专业培训。通过持续不断的努力,编写完整的培训教材,建立完善的培训机制,通过多层级、全方位的培训,不断提升车商条线管理及经营员工的专业素质,使车商条线员工得以与公司车商渠道、与中华财险一道共同进步。
七、考核要求
各机构严格按照车商渠道改革任务督办表时限要求完成标准动作,对于月度没有完成标准动作的机构,分公司采取全省通报批评和约谈,对于连续两个月没有完成标准动作的,对相关责任人采取诫勉谈话。
全系统各级机构,务必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思想上高度重视,决策上不搞变通,部署上周密细致,行动上坚决有力,扎扎实实深化车商渠道改革,确保改革取得实效,确保将车商渠道打造成我司具有行业竞争优势的渠道。